干扰COD分析仪取样 污水处理厂被处罚61万元!
2021年7月12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1年第一批全市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对今年上半年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9起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以示警训。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2021年3月18日凌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调查中心移交的关于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线索,对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对该公司出水仪表间(出水在线小屋)进行检查,发现该污水厂出水仪表间巡检员工闫某正在对COD分析仪进水采样管线进行不正当操作,干扰COD分析仪取样工作,导致COD监测数据失真。按照省厅视频资料调查,判定自3月11日起该单位曹某、魏某、杨某、何某、魏某等多名员工对出水在线小屋COD分析仪进水采样管线进行干扰。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对当事人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1万元。